3月15日,水城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到北盘江流域都格镇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对增殖放流开展现场监督。
经调查,马某某于2022年禁渔期内在北盘江流域都格镇段2次使用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获野生鱼125条,净重6.09kg,其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破坏了生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水城区检察院在对其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马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当事人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马某某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愿出资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增殖放流评估意见开展增殖放流,对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最终,在检察干警的监督下,马某某购买7500元的15000尾检验合格白鲢鱼苗放归其非法捕捞的水域。
办案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通告,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我市珠江流域开始禁渔工作。禁渔区为珠江流域所有天然水域(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在十年禁渔期内禁渔)。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